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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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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名称:
第三十八类
电信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
     (1)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
     (2)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
     (3)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
    尤其包括:
        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服务(第三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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