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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德尔SNDRE将为您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等各种业务,具体的服务项目一下: 
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1、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7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7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10、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 申请人情况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 商标图案; 

- 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11、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 

12、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注册于"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 

14、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10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 

工业产权局有27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 

15、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16、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 

17、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 

18、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CTMR第5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 

19、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 

20、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1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 

21、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 

22、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 

答:不能。CTMR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 

23、 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却点?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27个国家。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27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7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需时12-15个月 

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5)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商标注册费用 

第一步:查索(选择性质) 

每个商标类别查索USD300 

第二步:商标申请注册 

一至三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第三步:商标申请证书 

一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商标注册付款时间和程序 

客户需于本机构开展每个步骤之工作前支付该步骤工作之费用。 

备注 

(1)上述各项费用已经包括本机构的服务费,政府规费和税款,但不包括文件快递费用或文件公证费用。 

(2)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复审、异议费等。如果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还会有一定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翻译费用。 
森德尔将为您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等各种业务,具体的服务项目一下: 

1. 国内商标业务(国内商标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转让)
2. 国际商标业务(国际商标注册)
3. 马德里国际注册 
4. 欧盟商标注册 
5.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6. 单一国(美国/加拿大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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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商标业务(国内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如何申请商标1) 商标注册申请
① 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注册,但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类别有第5类药品及第34类烟草。
② 办理途径:直接办理和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机构(港澳台及外国人或企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不能直接办理)。
③ 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注明:
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
④ 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奶粉、餐厅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的。
⑤ 商标注册前的准备
⑴ 申请人资料: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副本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申请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及委托书原件;
⑵ 标样:不大于10cm×10cm,不小于5cm×5cm。彩标申请需申请人提供15个彩色标样原稿和1个黑白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8个黑白标样只需传真或Email(须清晰)。

2) 商标异议申请:
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所需资料:异议申请书、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

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不服商标局的驳回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收到商标局驳回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资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引证商标》原件、《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资料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4) 商标变更:
商标受理或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
所需资料: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需当地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个以上的证明)。

5) 商标转让: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所需资料: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书、转让人资料、受让人的资料(以受让人名义申请)。

6) 商标续展:
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所需资料: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资料。

7)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所需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委托书。

8)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图:
国内商标注册流程图,商标注册程序

9) 其他:
(1)商标注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优先权的有效基础: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应为 “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即足以确立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就是说不管该申请后来被放弃、撤回或驳回都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的有效基础。同时也不应去考虑此申请是否曾以另一件在先申请为基础享有过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应当翻译为中文,尤其应明确译出以下几项内容: l、申请日期 2、申请号 3、初次申请国 4、商标 5、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由于各国分类方法不同造成的类别不同,应加以说明) 6、申请人名称地址。
(2)商标的使用:单一使用、组合使用。
 

• 2. 国际商标业务(国际商标注册):

沃尔森能够全球范围内的200多国家和地区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我们提供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途径为: 

(1)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2)欧盟注册申请;
(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4)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单一国家注册。

• 3.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沃尔森1) 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名称和缩写为: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2)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3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0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2个。

3)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4) 注册马德里商标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 注册马德里商标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 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 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
(4) 国内商标《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商标变更、商标转让或商标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 “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7) 马德里成员国名单和收费标准.
 

(1) 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

(共3国/地区,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国际注册日起12个月内审查完毕):

DZ□阿尔及利亚 KZ□哈萨克斯坦 TJ□塔吉克斯坦  

(2) 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 

(共30国/地区,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获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国际注册日起18个月内审查完毕): 

GB□英国 GR□希腊 IE□爱尔兰 GE□格鲁吉亚
DK□丹麦 NO□挪威 TR□土耳其 EE□爱沙尼亚
SE□瑞典 JP□日本 SG□新加坡 AU□澳大利亚
IS□冰岛 KR□韩国 LT□立陶宛 TM□土库曼斯坦
FI□芬兰 ZM□赞比亚 IL□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EM□欧盟
BH□巴林 US□美国 AG□安提瓜和巴布达 OM□阿曼
GH□加纳 MG□马达加斯加 UZ□乌兹别克斯坦 BW□博茨瓦纳
ST□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IL□以色列    

(3)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共52国/地区,其中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视为一国“比荷卢”,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获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国际注册日起18个月内审查完毕): 

AL□阿尔巴尼亚 AM□亚美尼亚 AT□奥地利 AZ□阿塞拜疆 BA□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CZ□捷克共和国 BG□保加利亚 BX□比荷卢 BY□白俄罗斯 RS□塞尔维亚共和国
KG□吉尔吉斯坦 HR□克罗地亚 ES□西班牙 MD□摩尔多瓦 MK□前南斯拉夫马基顿共和国
LI□列支敦士登 LS□莱索托 HU□匈牙利 SL□塞拉利昂 CY□塞浦路斯 LR□利比里亚 SD□苏丹
SI□斯洛文尼亚 LV□拉脱维亚 IT□意大利 MZ□莫桑比克 CH□瑞士 PL□波兰 EG□埃及
RU□俄罗斯联邦 RO□罗马尼亚 MA□摩洛哥 SZ□斯威士兰 DE□德国 IR□伊朗 KP□朝鲜
SK□斯洛伐克 NA□纳米比亚 MC□摩纳哥 KE□肯尼亚 FR□法国 MN□蒙古 VN□越南
SM□圣马力诺 SY□叙利亚 UA□乌克兰 PT□葡萄牙 ME□黑山 BT□不丹 CU□古巴

(请联系我们商务部取得更详细的价格信息, 致电: 01068999943或发电子邮件至:attoney@sndre.com.cn)
 

• 4. 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英国商标注册,法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包括27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欧盟国家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7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两国2007年1月1日加入,克罗地亚、土耳其两国承认的候选国)

1) 欧盟商标注册具备以下特点:
(1) 欧盟商标注册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如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每个国家大概都要1万元左右,单一国注册费用太高,注册欧盟费用大幅度减少;
(2) 欧盟商标注册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 不但词语、标识等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注册
(7) 由于 27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而 27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

2)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 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受理书15工作日,认可2-3月,公告5-7个月,获证总时18-24个月。
有效期10年,受27个成员国保护。
• 5.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1) 简介
国际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与世界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比较,它有一套单独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成员国的商标,而其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该组织的约束,而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OAPI组织在喀麦隆的雅温得设立了统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

2) 成员国名单(目前共16个国家):
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3) 商标注册程序
OAPI组织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每份申请可以为一标三类,提交申请的同时即核发官方受理通知书。官方审查通过后,即核发注册证书。如果官方审查没有通过,审查官会在驳回前给予通知,并必须听取申请人的答辩后才能决定。
注册后的商标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如果无人异议,商标注册将从注册证书指定的有效期开始生效。如果有人异议,则OAPI组织将在听取双方答辩后作出决定。
一个半月左右受理(缴费通知单),6-8个月公告,12-18月获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虽然OAPI组织实行先申请原则,但通常申请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后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商标如果要提出续展,则必须提交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的证明文件。

4)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 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 6. 单一国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指南  
加拿大商标注册指南
中国商标注册指南(国内商标注册指南)
韩国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注册
印尼商标注册
法国商标注册
英国商标注册
意大利商标注册
德国商标注册
俄罗斯商标注册
泰国商标注册
台湾商标注册
香港商标注册
澳门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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