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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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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简介
• 欧盟外观设计
•单一国家专利申请

• 专利种类

专利申请,沃尔森专利代理1. 发明专利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2. 实用新型专利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 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专利国内申请

国内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1. 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3. 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4. 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5. 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6.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7.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如果数量在10件以下的,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通知书。

8. 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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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国际申请(专利PCT国际申请)介绍


1. 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专利申请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如何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已有126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 

2. 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4.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 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4)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5. 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 进入国际阶段程序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代理机构可查阅http://www.sipo.gov.cn)。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e)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6.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7. 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查询。

9.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瑞典、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的期限延长到30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6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1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2. 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 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http://www.wipo.int,http://www.sipo.gov.cn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
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文印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 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可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 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文印费、宽限费之日相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简介

欧盟专利申请,欧盟外观专利目前申请欧洲专利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在本国申请后,在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
PCT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包括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一项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在被指定的国家生效,并且如果指定了7个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所有缔约国。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英、法、德等30个国家以及阿尔巴尼亚等6个延伸国。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通过PCT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EPO提出进入申请。
2. 欧洲专利局检索:EPO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通常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 公布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4.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缴纳。
5. 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 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的申请的方式,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在与我公司签订涉外专利代理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即可进入申请程序。

 


•欧盟外观设计

1. 欧盟简介
目前,欧盟有25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英国、塞浦路斯、马耳他、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捷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土耳其三国也即将加盟。
欧洲共同体成立于1957年,从创建之日起,该组织一个主要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体化市场。1993年12月20日,共同体理事会采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基于该条例成立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2001年12月12日,共同体理事会开辟了外观设计新领域。从2002年5月6日起,共同体外观设计进入实施阶段。

2. 开辟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理由
在采用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之前,外观设计的保护只能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家法条来实现,除非该国是《海牙协议》的成员国。不同的国家对外观设计的要求不同,就样会导致同样的外观在不同的国家获得的保护范围不同。这就意味着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之间会存在潜在冲突,这将给货物在共同体内部一体化市场的自由运作制造障碍。

3. 专利和外观的区别
专利包含一个新发明的功能、运作和构造。而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可以同时请求保护同一产品的专利和外观,这样可以保护产品的不同方面。如果它们中的其中一个申请进行了公布,不会破坏另一个申请的新颖性。
 

 


•单一国家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加拿大专利申请,国外专利申请单一国家申请专利是指中国申请人直接到国外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申请专利,需委托具有涉外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根据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申请专利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费用都有所不同,并且审批程序、专利保护类型及期限也有所不同。但是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绝大部分材料包括委托书、委托合同以及转让合同都有代理公司提供格式,然后由申请人签章即可。单一国家申请属于较为普遍的申请方式,申请和审查时间较其他方式短。例如申请人欲到美国申请专利,可参考以下资料:
美国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其专利制度只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申请,两种专利申请均需要通过实审。其中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为2~3年,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为一年半左右,保护期限为14年,并且一经授权不需要缴纳年费即可获得保护。此外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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