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注释]
本类(14)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尤其包括:
首饰品(仿首饰品和贵重金属首饰及宝石);
衬衫补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尤其不包括:
按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2类),牙科用金粉(5类),刀、叉和勺餐具(8类),电开关(9类),金笔尖(16类),茶壶(21类),金银线制刺绣品(26类),雪茄烟盒(34类);
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